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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8%。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0.6%。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列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退职人员是因为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不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实行的一种退出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退职之后,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也不能办理退休,终身属于退职人员,因为你离开岗位的年龄,是不能变的,退职之后增长的年龄,什么都不计算。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62年下放政策
经济学上,基本生活费占收入的比例叫恩格尔系数,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
格尔系数越高,家庭消费水平越低,恩格尔系数越低,家庭消费水平越高!
恩格尔系数是根据恩格尔定律而得出的比例数。其主要内容是指一个家庭或个人收入越少,用于购买生存性的食物的支出在家庭或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对一个国家而言,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费用所占比例就越大。恩格尔系数则由食物支出金额在总支出金额中所占的比重来决定。恩格尔系数是衡量居民生活水平的指标。恩格尔系数达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
1、国内生产总值(GDP)
国内生产总值指经济社会(即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地域概念。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转移支付、政府发行的公债利息、中间商品、二手商品、非生产性活动、非法交易所得均不计入国内生产总值。
2、国民生产总值(GNP)
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国民生产总值是一个国民概念。
3、消费者物价指数(CPI)
消费者物价指数是指用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通货紧缩)水平的重要指标。当CPI>3%称为通货膨胀,当CPI>5%称为严重通货膨胀。
4、生产物价指数(PPI)
生产者物价指数是衡量工业企业产品出厂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指数,是反映某一时期生产领域价格变动情况的重要经济指标,也是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5、财政盈余和财政赤字
财政赤字即预算赤字,指一国政府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之初,在编制预算时在收支安排上就有的赤字。若实际执行结果收入大于支出,为财政盈余。财政赤字是财政收支未能实现平衡的一种表现,是一种世界性的财政现象。财政赤字是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而形成的差额。由于会计核算中用红字处理,所以称为财政赤字。财政赤字的警戒线为3%。
一、被精减的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凡精减退职的当时和现在都符合国务院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应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而尚未办理的。
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4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救济费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
二、被精减退职的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居民)水平的,亦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城14号文件的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社会救济。
定期救济金额,每月为:城镇十至十五元,农村六至十元,救济费一律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被精减的职工,现居住在三州境内的,在执行此条规定时,社会救济金额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提高标准不得超过三元。
三、被精减职工中在职期间因公伤残(包括矽肺、煤矽混合尘肺),全部、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尚未处理的,应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精减退职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系指:参加中国***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职工),一律由原精减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原单位已合并的,由接管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
属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费标准按精减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属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以后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费标准按精减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精减后又重新参加了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则不再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一律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发给。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原单位编造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增拨;企业单位的由企业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第二条的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三)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四)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百度百科-精简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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