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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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第三条 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

(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密度的居住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

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第四条 各项建设用地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城市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表》(详见表一)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建筑密度 建筑面积密度第五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建筑密度与建筑面积密度控制指标表》(详见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第六条 中心城旧区的建筑工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者,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等│ 允许建筑面积密度│  每提供一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允许

 │ │ 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级│  (万平方米/公顷) │

─────┼─────────────┼───────────────────

1│2及2以下│1.0

─────┼─────────────┼───────────────────

2│2.1-4│1.5

─────┼─────────────┼───────────────────

3│4.1-6│2.0

─────┼─────────────┼───────────────────

4│ 6 以上│2.5

─────┴─────────────┴───────────────────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的,在中心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卫星城及郊县城镇不小于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在中心城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卫星城及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中心城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卫星城及郊县城镇不小于0.8倍。

(二)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原来的居住环境确有改善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小,但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的,改建后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外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仍须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多层居住建筑有底层商店的,其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商店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楼板面),但不得同时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2.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4米;

3.居住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4.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项第2、3目规定确有困难的,在符合本项第1目规定的前提下,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5.凡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不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六)在第一类居住用地地区进行新建、改建时,应保持该地区原有的良好环境,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七)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如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应按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按前款规定的间距,通过改进规划布置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和自然通风条件。

旷的拼音:kuàng,旷的组词:心旷神怡、空旷、旷代、旷地、恃才放旷等,旷的部首:日。

旷:kuàng ㄎㄨㄤ_。偏旁“广”简化为“广”。依据古人书法省笔简化。《说文解字注》:“旷,明也。广大之明也。会意兼形声字也。引伸为虚空之称。从日。广声。”。广大虚空明亮是旷之范式。

本义:空阔。如:空旷、旷远、旷野、地旷人稀。衍义:引申指“开朗、心境阔大”。如:旷达、心旷神怡。衍义:引申指“荒废,耽误”。如:旷工、旷日持久,旷日经年。衍义:引申指“长时间所无”。如:旷代伟人(当代无人比得上的伟大人物)、旷古绝伦、盛世旷典(兴盛时代的罕见难逢的隆重典礼)。

旷,明也。——《说文》旷,光明也。——《玉篇》此人谓照旷。——《庄子·天地》旷若发蒙。——《后汉书》又如:旷旷(光明;明亮)。

旷兮其若谷。——《老子》十五章,居于旷林。——《左传·昭公元年》率彼旷野。——《诗·小雅·何草不黄》独观于昭旷之道。——《汉书·邹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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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项张豪的头像
    项张豪 2025年08月27日

    我是雅莹号的签约作者“项张豪”

  • 项张豪
    项张豪 2025年08月2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

  • 项张豪
    用户082707 2025年08月27日

    文章不错《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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